粤体人〔2009〕5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局、编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各直属训练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体育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7〕1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运动员聘用制,是运动员培养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运动员聘用工作顺利开展。

省体育局 省人事厅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公安局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体育 运动员 聘用 办法 通知

广 东 省 体 育 局 2009年7月3日印发

广东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下(含省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包括从事专业体育项目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运动员。

第三条 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四条 政府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运动员聘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我省运动员的招聘、培养和退役等工作。

第二章 运动员试训

第五条 根据体育运动训练的特殊性,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可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员进行试训。

试训运动员的人数由体育行政部门报请同级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运动项目的特点确定。

第六条 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从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人员中择优招聘,特殊人才和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试训运动员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第八条 体育训练单位应与试训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试训合同由各直属训练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条 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应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第三章 优秀运动员招聘

第十条 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在编制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体育训练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标准应体现运动员成才规律,包括健康状况、身体形态、专项技能、文化水平等内容。

第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由各体育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属体育训练单位的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同意。

聘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规范和完善运动员聘用工作公示制度。公示结束后,体育训练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经同意后,与优秀运动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跨地区或从农村聘用优秀运动员的,公安部门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函或批件,办理有关人员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试训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体育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第四章 优秀运动员在训

第十八条 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优秀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

第十九条 坚持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训练比赛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化教育工作,保障优秀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条 体育训练单位负责组织新聘用的优秀运动员进行岗前培训,使优秀运动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档案,包括运动技术档案、健康体检档案、社会保险基础档案和文化学习学籍档案等。

第二十二条 优秀运动员应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第二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工资待遇。

第五章 优秀运动员停训

第二十四条 优秀运动员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经所在训练单位批准后停止训练。并报体育行政部门办理退役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

第二十六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社会保险等待遇。

凡擅自停训、停赛、不服从组织决定或因违纪、违规、违法等非正常退役者,不享受过渡期各项待遇。

第二十七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做好运动员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该项工作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第六章 优秀运动员退役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98号)及省人事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9﹞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役或聘用干部手续、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手续。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十一条 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体育部门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

第三十二条 运动员在聘用期间因公致残且鉴定伤残等级,退役后到新的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视同工伤。

第三十三条 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须安排不低于5%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三十四条 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相应层次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

第七章 运动员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各体育训练单位应自签订合同之月起,按广东省体育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粤体人﹝2007﹞73号)为运动员(含试训)办理属地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参保的运动员(含试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体育训练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一)试训运动员未被招聘为优秀运动员并被解除或终止试训合同的;(二)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停止训练的优秀运动员,超过职业转换期,被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三)优秀运动员退役,被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

第八章 相关经费

第三十七条 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包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八条 职业转换过渡期期间,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体育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为辅。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运动员聘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一条 严格聘用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运动员,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并已办理聘用手续的运动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内其他设有优秀运动队建制的单位,其运动员聘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涉及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